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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7-12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取消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公告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02号)文件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严格依法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
    二、强化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市卫生健康委下发的《关于做好下放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藏昌卫〔2020〕105号)文件要求,做好民营医疗机构审批规划。待自治区“十四五”规划出台后,我委将根据相关要求出台我市对社会创办的医疗机构指导性规划,做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各县(区)需定期公开公布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与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相结合,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3、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以上调整事项自2021年7月12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昌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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