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昌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昌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昌都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加挂昌都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管理昌都市人民医院、昌都市藏医院。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的相关老龄工作职责划入昌都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贯彻落实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全面推进健康昌都建设、爱国卫生运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组团式”医疗人才援藏、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与均衡布局、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建立健全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传承创新发展藏医药事业等重大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推进全市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协调机制,落实疫苗流通、接种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疫苗药品监管力量。
(四)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六)建立全市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八)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全市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九)负责全市藏医药传承创新和藏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藏医药人才培养,促进藏药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负责全市中医药管理工作。传承创新发展藏医药事业,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相关职责,统筹协调藏医药产业发展。
(十)负责全市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十一)组织推进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
(十二)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市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全市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养结合方面的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三)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进行检验,必要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督查、年鉴编撰等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担机关行政后勤、综治维稳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健康重大政策问题研究,起草卫生健康全局性、综合性文件。负责卫生健康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与报备,承办行政应诉、法律咨询等工作。组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二)规划发展与体制改革科。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协调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负责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与均衡布局工作。
(三)财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装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经济政策、管理规范和标准以及财务管理规章。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配置和管理大型医用装备。
(四)医政药政与职业健康科(医疗应急科、卫生健康对口支援科)。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医疗废物处置、采供血机构管理、行风建设等政策、规范和标准。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承担推进全市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内药品区内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政策和标准,负责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监测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医联体建设、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承担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统筹全市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研究提出对口支援政策措施及建议。承担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和全市卫生健康对口帮扶工作,负责卫生健康援藏医疗干部人才的联系和服务工作。
(五)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农牧区和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农牧区和社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组织实施农牧区和社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措施。组织并监督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提升。承担健康扶贫、乡村振兴涉及卫生健康工作。承担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
(六)科技教育与人才科(爱国卫生科)。承担健康昌都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措施、工作计划。指导实施全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承担推进全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教育。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及护士的专业技术资格业务考试、职称评聘和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健康业务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负责全市健康先进典型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统筹生物安全领域国家安全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七)妇幼与老龄健康科(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组织实施自治区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规范和标准,推进全市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等工作,负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日常监督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完善并落实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落实自治区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医养结合工作,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开展0至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工作。承接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安排的具体工作。
(八)藏医药管理科。拟订全市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药事的监督管理和权限内藏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指导藏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以及藏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传承创新发展藏医药事业,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相关职责,统筹协调藏医药产业发展。组织实施藏医药人才培养。组织开展藏药资源普查,促进藏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藏医药文化建设,监督协调医疗和研究机构的藏中西医结合工作,推动藏医药交流合作。承担全市中医药管理工作。
(九)疾病预防控制与综合监督科。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县级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免疫规划和隔离防控等相关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制定并组织落实自治区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提出法定传染病病种调整建议。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传染病疫情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协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十)人事科(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人才队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系统工会具体工作。负责协调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工作,以及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机关党员学习、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市红十字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安全、财务、档案、督查、资产管理等日常运转,以及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和党群等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科室承担。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人员编制34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党组书记1名,主任1名,副主任3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27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 自治区政府网站
  • 区(市)县政府门户网站
  • 市级部门网站

主办:昌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马草坝东路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