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昌都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职权编码:  

20CDSWJWQZ-3

子项:  
行使主体:  

昌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5-4821547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责任事项:  
1、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过程要详实、合法,取证全面、准确。尊重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审批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下达行政强制前须按规定程序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检查结果,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救济途径等。
4、决定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下达行政强制决定的对象、内容、时间等应符合法规法规等相关规定。
5、执行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应严格按照行政强制决定落实行政强制措施。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事后监管环节责任:相关资料、文书归档备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强制的;
2、无合法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行政强制程序的;
5、擅自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
9、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腐败情形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微机室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备注:  
流程图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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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马草坝东路115号